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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上报《长春市双阳区2020年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

日期: 2020-07-30

农机推广站

 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

  为引导植保无人飞机技术开发和规范应用,助力农业绿色发展,根据《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中国民用航空吉林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农机发[201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长春市双阳区2020年开展植保无人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确定我区申报2020年试点对象数量、购机数量和使用资金规模如下:试点对象数量:25个;购机数量:33台;使用资金规模:49.5万元。
  现将我区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上报你处。
  妥否,请批复。
 
附件:长春市双阳区2020年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      长春市双阳区财政局
                2020年7月23日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                2019年7月23日印发
 
 
附件
 
    长春市双阳区2020年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引导植保无人飞机技术开发和规范应用,助力农业绿色发展,根据《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省财政厅 中国民用航空吉林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农机发[201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长春市双阳区2020年开展植保无人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推进绿色发展,促进植保无人飞机在现代农业植保领域的推广和应用。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带动作用,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高效发展,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建立安全、便利、有效的作业飞行安全运行管理机制,研究植保无人飞机技术运用方式,形成由生产企业自主负责的植保无人飞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推进植保无人飞机健康有序发展。
  二、试点区域
    试点面向全区8个乡镇(街道)
  三、试点产品技术条件
  补贴试点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技术条件:
  (一)空机重量不大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载药量10升及以上;
  (二)设计飞行速度不大于15米/秒,设计飞行真高不超过20米,能够控制在视距内或扩展视距内操作;
  (三)有固定的药箱安装位置和唯一匹配紧固件,一款机型能且只能匹配一款药箱;
  (四)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能够做到经密钥连接后方可作业飞行;
  (五)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
  (六)固定标有永久性产品铭牌和唯一身份标识编码;
  (七)获得省级及以上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或鉴定证书。纳入适航管理的无人机由民航局适航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四、试点产品制造商条件
  由吉林省农业农村厅确定。
  五、补贴产品及补贴对象申请条件
  (一)补贴产品。试点产品为参与我省试点的植保无人飞机制造商生产的纳入我省补贴范围的产品。纳入我省补贴范围内的植保无人飞机制造商及其产品,由省农机化主管部门通过吉林省农机化信息网和吉林农网向社会公布。
  (二)补贴对象为双阳区域内,从事植保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主要包括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公司、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含家庭农场)并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一名以上(含1名)经试点产品制造商或专业机构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2.有相对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并提供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
  3.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并在申请补贴的机具上粘贴登记标志;
  4.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提供保险单,保险期不少于一年;
  5.每台已完成不少于50公顷的植保作业量,需提供作业合同、作业量证明等相关材料;
  6. 使用植保无人飞机开展经营性飞行作业活动的,应当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
  (三)补贴资金申请。植保无人飞机补贴实行依据申请补贴制度。购机者享受补贴政策要自主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购机者应将所购植保无人飞机运送到区农业农村局核验,按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原件和复印件2份)或村民委员会从事农业生产证明;
  2、所购机具合格证、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
  3、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
  4、提供50公顷以上的植保作业证明,证明真实可信。
  六、试点补贴规模、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兑付方式
  (一)资金规模。补贴资金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补贴数量。我区通过摸底调查,申报2020年试点补贴对象数量25个、购机数量33台、使用补贴资金规模49.5万元。
  (三)补贴标准。对购置植保无人飞机实行定额补贴,执行吉林省补贴标准,单机补贴额为15000元。单机补贴额度按吉林省农业农村厅有关规定执行年度调整。
  (四)补贴资金兑付方式。补贴对象在申报补贴时,应提供购机 环节材料、作业合同、作业量证明等相关材料,经区农机、财政部门审核并对所购置的产品进行核验,经审核、核验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兑付补贴资金。
  七、补贴时限
  自2020年1月1日起新购买的符合条件的植保无人飞机可以申请补贴,补贴申请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之后不再受理新增补贴申请。
  八、试点开展与管理要求
  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我区根据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管理有关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无人驾驶航空器专项整治方案》(国空管[2017])24号精神,要切实加强实施过程监督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布试点产品、补贴标准、操作方式、实施区域、受益信息、作业信息等情况,公告试点产品技术优势、安全使用风险等提示信息。
  (二)规范补贴产品核验流程。加强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加强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核验,加强植保作业量核验,审慎兑付补贴资金。
  (三)建立健全试点产品制造商和补贴受益对象书面承诺制,明确企业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远程实时监控、操作人员培训考核、退换货及纠纷处理、作业量电子及书面信息提供等方面的责任义务,明确补贴对象在遵守补贴政策实施、国家空中交通管制、通用航空飞行有关规定等方面的责任义务。
  (四)加强试点产品植保作业效果的跟踪了解,及时总结提炼技术规范,认真研究、把握植保无人飞机运行管理经验和规律,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补贴受益对象解决其合法诉求。
  (五)加强监督检查。严处违规失信行为,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本省实施细则等,对补贴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根据违规情况将严重违规者列入黑名单,禁止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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