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农机监理站
长春市双阳区农机监理站
为促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农机管理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农机监理部门的行业规定,结合我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实际,特制订双阳区农机监理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7、《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8、《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9、《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0、《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1、《吉林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12、《吉林省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13、《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
14、《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
15、《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
16、《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17、《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
二、执法职权
(一)区农机监理站主要职责:
1、负责全区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全区农机安全生产检查;
2、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
3、负责全区农业机械检验、牌、证发放和档案管理等业务;
4、负责全区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审验等业务;
5、负责全区农机安全监督检查、安全宣传教育及农机违法行为的纠正违章、行政处罚及事故处理等工作;
6、负责全区农机监理执法的监督和管理;
7、负责组织编写农机安全宣传和监理业务培训教材,开展农机监理人员培训与业务交流活动;
8、负责全区农机报废与更新管理;
(二)岗位设置和责任分解
1、站长:为本单位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和负责全区农机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主管农机安全生产、队伍建设、车辆安全管理、驾驶人管理、年检年审、宣传教育、农机事故处理、来信来访等。宣传贯彻落实主管部门及上级业务部门部署的工作,主持制定全区农机监理工作规划、计划、目标和工作制度,并进行行政决策;协调相关部门的关系,依法行使相关的职责。
2、副站长:按分工协助站长做好全面工作,负责农业机械牌证核发、安全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做。对所分管的工作实行领导,组织检查、监督,做好分管范围内的日常行政事务。
3、安全检查员:负责依法开展安全检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各项专项整治活动、纠正违章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考试员:负责按照考试规定及考试标准,对农机驾驶员进行考试。抓好源头安全宣教,严把考试关。
5、事故处理员:负责按工作规范处理农机事故、事故争议、复议。负责农机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善后处理、损害损偿调解等工作,做好事故防范,事故统计,事故上报。
6、检验员:负责依法对农业机械及驾驶员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及驾驶证审验。严格按照工作规范和工作程序开展农机检验,协助办证人员把好登记入户关和核发牌证关,组织实施年度检验工作。
7、办证员、信息管理员:负责证件制作、监理工作统计、准确审验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及时准确地完成各类牌证的核发和初始档案的整理、装订工作,按规定建好台帐,做好窗口文明服务工作。正确使用计算机农机监理管理软件,及时完整地搞好检审信息输入。
8、档案员:负责档案建立和保管,并对安全、保密负责。
9、财会人员:严格执行《会计法》,准确真实做好帐务和财务报表,熟悉掌握农机监理费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标准和收费依据,正确使用农机监理费专用发票,负责农机监理费收取和管理,做好经费收支预算。
10、后勤人员:负责文件收、发、保管和建档,负责公共场所卫生、安全保卫和各项后勤保障供给,做好交通工具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工作。
三、执法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机监理执法人员在实施农机监理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
2、责任追究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3、在农机监理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情节轻微,尚未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责令负责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行为人改正错误行政行为。
4、在农机监理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情节较重,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者影响的,除责令改正错误行为以外,对责任对象给予行政处分。
5、在农机监理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者重大不良影响的,责任对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在农机监理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补正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在农机监理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予以纠正外,对责任对象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1)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2)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3)索要或接受贿赂的;
(4)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不履行法定职责,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6)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人身安全等重大事项的行政许可,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或严重不负责作出许可决定的;
(7)对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问题置之不理的;
8、在农机监理行政执法过程中,擅自收费或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截留、挪用、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行政许可对象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在农机监理行政执法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害的,依法予以国家赔偿。赔偿后,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许可责任对象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
10、在农机监理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加强对农机监理人员的监管,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根据情节对责任对象进行责任追究。
11、区农机监理站积极协助行政许可监督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履行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职责,不隐情、不干扰、不阻挠,违反规定的,对责任对象加重处理。